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果园鸡,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这类的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这类的产品。”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之规定,构成了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购进果园鸡时未能查验该批次果园鸡的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或承诺达标合格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采购依规定应当检疫、检验的肉类,应当索取并留存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等证明文件。采购进口食用农产品,应当索取并留存海关部门出示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证明文件。”的规定,构成了进货时未查验相关合格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果园鸡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监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当事人购进果园鸡时未能查验果园鸡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或承诺达标合格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二)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采购、销售按规定应当检疫、检验的肉类或进口食用农产品,未索取或留存相关证明文件的”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能针对抽检不合格原因进行整改,主动召回该批次不合格食品,并加强索证索票工作。